在IPO进程中,发行人应披露公司哪些基本情况?
2023年06月
(1)发行人应披露其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注册中、英文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住所和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网址;电子信箱。
(2)发行人应详细披露改制重组情况,主要包括:设立方式;发起人;在改制设立发行人之前,主要发起人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等。
(3)发行人应详细披露设立以来股本的形成及其变化和重大资产重组情况,包括其具体内容、所履行的法定程序以及对发行人业务、管理层、实际控制人及经营业绩的影响。
(4)发行人应简要披露设立时发起人或股东出资及设立后历次股本变化的验资情况,披露设立时发起人投入资产的计量属性。
(5)发行人应采用方框图或其他有效形式,全面披露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以及其他有重要影响的关联方。
(6)发行人应披露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简要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并标明有关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
(7)发行人应披露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法人,应披露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并标明有关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如为自然人,则应披露国籍、是否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住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并标明这些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是否存在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实际控制人应披露到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或自然人为止。
(8)发行人应披露有关股本的情况,主要包括: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以及本次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前十名股东;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及其在发行人处担任的职务;若有国有股份或外资股份的,须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对股份设置的批复文件披露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涉及国有股的,应在国家股股东之后标注"SS"(State-own shareholder的缩写),在国有法人股股东之后标注"SLS"(State-own Legal-person Shareholder 的缩写),并披露前述标识的依据及标识的含义;股东中的战略投资者持股及其简况;本次发行前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股东的各自持股比例;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9)如发行过内部职工股,或发行人曾存在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会持股、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股东数量超过二百人的,应详细披露有关股份的形成原因及演变情况;进行过清理的,应当说明是否存在潜在问题和风险隐患,以及有关责任的承担主体等。
(10)发行人应简要披露员工及其社会保障情况,主要包括:员工人数及变化情况;员工专业结构;员工受教育程度;员工年龄分布;发行人执行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制度改革、医疗制度改革情况。
(11)发行人应披露持有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以及作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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